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70號
TCDV,110,勞執,70,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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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廖欽
相 對 人 成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釵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年3月18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503E0097)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9年7月份至110年1月份工資,共計新臺幣26萬6,959元,自110年3月份至114年7月份止,以1個月為1期,分53期給付,第1期至第52期按月於每月28日給付勞方新臺幣5,000元,最後1期114年7月28日給付新臺幣6,959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帳戶『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如有1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關於新臺幣24萬1,959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  110年3月18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  給付勞方109年7月份至110年1月份工資,共計新臺幣26萬6, 959元,自110年3月份至114年7月份止,以1個月為1期,分5 3期給付,第1期至第52期按月於每月28日給付勞方新臺幣5, 000元,最後1期114年7月28日給付新臺幣6,959元,資方於 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帳戶『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 000000000』,如有1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 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 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僅給付5 期,尚有24萬1,959元尚未履行。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 開調解內容履行第1項所示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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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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