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67號
上 訴 人 尤沼廷
廖音霽
視同上訴人 尤朋騏
被上訴人 尤沼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
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
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2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因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