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851號
TCDV,109,訴,3851,2021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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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穆泓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財福莊村達間確認最高限額抵
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0年9月3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516,2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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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