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22號
TCDV,109,訴,322,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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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黃基洲
訴 訟 代 理 人 吳啟瑞 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庭瑄 律師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
被     告 賴苑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 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 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10年9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 ,復經兩造當庭聲明捨棄抗告。爰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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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