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49號
TCDV,109,訴,2949,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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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49號
原 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複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張陳月枝
張國鎮
張國益
張國軒

張陳秀美
淑茹
張文玲

張國良
張煒智
兼 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羅沛清
被 告 張國峯
郭家興
郭佳慈
潘湄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於民國110年9月9日辯論終
結。茲因就繼承登記、當事人適格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
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所請求分割土地最
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兩造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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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