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福振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振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95號拆路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311,860元【計算式:拆除面積7.34+75.92+31.5
6+4.44=119.26平方公尺,119.26×11000(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
)=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