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580號抗 告 人 即 關係人 紀佩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秀玉間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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