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580號
TCDV,109,監宣,580,202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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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580號
抗 告 人
即 關係人 紀佩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秀玉間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
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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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