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23號
TCDV,109,家繼訴,123,2021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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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3號
原 告 溫吉光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徐捷勳
徐榮凱

徐于婷

李佳哲
李佳錡
李美惠
李秀錦
李宜容


胡陳敏綢
周陳寶珠

陳火明

溫爐山
江温貞敏
温蔡碧桃
温世杰
温天輔
温天魁
温梅珍
賴封祝

賴國豪
賴封賀
賴國華
廖陳草
廖愛珠
廖愛琴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廖光瑞

被 告 吳金隆

吳佳惠

廖靜蕙

吳達修

吳佑駿

吳珮甄

吳佳隆
粘林文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粘躍議
被 告 林邱芳菊
林益璋
林益年
林益如
林健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莊月好
被 告 廖明珠
林之晴
林育萱
林金錫
林猛琴
林大吉
謝豐堯
謝豐森
謝惠英
蔡羅阿粉
羅綉蘭
羅綉鳳
羅綉玉

羅秀
羅珮宜
廖桞燕
廖春榮
劉崑銘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素玉
被 告 劉明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森彬邱羿禎邱炳榮邱森雄邱淑華為被告溫絹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又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 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 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訴訟程序於裁判 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88 條第1 項、第177 條第3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 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 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 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 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 年1 月 11日宣示判決,而被告溫絹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0 年1 月5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188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本院仍得依期宣示裁判,並應於當事人承受訴訟後送 達判決。而被告溫絹綉之繼承人為其子女邱森彬邱羿禎邱炳榮邱森雄邱淑華,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為憑 。然被告溫絹綉死亡後,其繼承人即其子女邱森彬邱羿禎邱炳榮邱森雄邱淑華迄今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 諸前開說明,由本院裁定命上開繼承人邱森彬邱羿禎、邱 炳榮、邱森雄邱淑華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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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