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64號
TCDV,109,司執消債清,64,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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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邱麒財即邱阿輝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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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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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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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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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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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 憑。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新臺幣96元、94年出廠之 汽車,車齡16年,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限,殘 值甚微,不符鑑定、拍賣、稅捐等變價成本,此有資產表在 卷可憑。上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召開債權人會 議以決定處分方式,惟本件全體債權人均未到庭;復參酌本 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已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已不敷清 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裁 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 機會,並有本院110年8月24日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本院11   0年8月24日中院麟109司執消債清心字第64號函、債權人民 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參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產已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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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