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張秐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25號民
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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