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鄭玉連
鄭萬水
林豐榮
吳林屘
林豐裕
林德順
林張日春
林秋桂
林志興
林萬科
林火生
林銹美
林嬿玲
林政權
林蔡秀琴
林啟中
林劉麵
林碧芬
賴林春蘭
林昭文
陳汝芸
林麗茹
林建良
視同上訴人 林德發
被 上訴人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各繳納如附表「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 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 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法院若未命鑑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自得以原告起訴時為訴訟標的物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 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分別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即判決主文第1項 至第9項)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所涉占用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上訴 人所涉占用面積及對應之附圖編號分別如附表所示,故本件 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第 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至上訴人併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部分提起上訴,然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則依前揭說明,不 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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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上訴人 │坐落地號土地│所涉占用面積│坐落土地公告│上訴利益 │應繳第二審│
│號│ │(臺中市太平│及對應之附圖│現值(平方公│ │裁判費 │
│ │ │區振文段) │編號 │尺/新臺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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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鄭玉連 │52、53地號土│444.03平方公│27,500元 │12,210,825元(計算式│179,304元 │
│ │ │地 │尺(附圖編號│ │:444.03平方公尺×土│ │
│ │ │ │A1至A4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 │12,210,8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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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鄭萬水 │52、53地號土│450.67平方公│27,500元 │12,393,425元(計算式│181,680元 │
│ │ │地 │尺(附圖編號│ │:450.67平方公尺×土│ │
│ │ │ │B1至B3部分 │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 │12,393,4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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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吳林屘 │52、53地號土│42.73平方公 │27,500元 │1,175,075元(計算式 │19,023元 │
│ │ │地 │尺(附圖編號│ │:42.73平方公尺×土 │ │
│ │ │ │C1至C2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 │1,175,07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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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豐裕 │42、58地號土│128.47平方公│27,500元 │3,532,925元(計算式 │54,069元 │
│ │林豐榮 │地 │尺(附圖編號│ │:128.47平方公尺×土│ │
│ │ │ │D1至D3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 │3,532,9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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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德順 │57、58地號土│200.57平方公│27,500元 │5,515,675元(計算式 │83,472元 │
│ │ │地 │尺(附圖編號│ │:200.57平方公尺×土│ │
│ │ │ │E1至E3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 │5,515,67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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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張日春 │58地號土地 │284.57平方公│27,500元 │7,825,675元(計算式 │117,775元 │
│ │林嬿玲 │ │尺(附圖編號│ │:284.57平方公尺×土│ │
│ │林秋桂 │ │F1至F2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林志興 │ │ │ │7,825,675元) │ │
│ │林萬科 │ │ │ │ │ │
│ │林火生 │ │ │ │ │ │
│ │林綉美 │ │ │ │ │ │
│ │林政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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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張日春 │42地號土地 │59.57平方公 │27,500元 │1,638,175元(計算式 │25,854元 │
│ │林嬿玲 │ │尺(附圖編號│ │:59.57平方公尺×土 │ │
│ │林秋桂 │ │G部分) │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林志興 │ │ │ │1,638,175元) │ │
│ │林萬科 │ │ │ │ │ │
│ │林火生 │ │ │ │ │ │
│ │林綉美 │ │ │ │ │ │
│ │林政權 │ │ │ │ │ │
│ │林豐裕 │ │ │ │ │ │
│ │林豐榮 │ │ │ │ │ │
│ │林德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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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蔡秀琴 │40、41、42、│311.86平方公│27,500元 │8,576,150元(計算式 │128,913元 │
│ │林啟中 │58、59地號土│尺(附圖編號│ │:311.86平方公尺×土│ │
│ │林德發 │地 │H1至H8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 │8,576,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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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賴林春蘭 │58地號土地 │169.89平方公│27,500元 │4,671,975元(計算式 │70,998元 │
│ │林昭文 │ │尺(附圖編號│ │:169.89平方公尺×土│ │
│ │林麗茹 │ │I部分) │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林建良 │ │ │ │4,671,975元) │ │
│ │陳汝芸 │ │ │ │ │ │
│ │林劉麵 │ │ │ │ │ │
│ │林碧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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