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61號
上 訴 人 廖唯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邱阿雲、楊東興、楊玲琴間因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13,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