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何翌君
陳墻
陳王秋霞
嚴新堯
嚴崑旺
鄭隆貴
謝仲儀
謝仲銘
黃莊煙
莊永霖
王基章
王基豐
王基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黃澄科
黃邱椒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告即反訴 黃洲南(Jou Nan Huang)
原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查,系爭抵押權核屬多人分別共有之抵押權,本訴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全部不存在,並請求塗銷全部抵押 權,然並未以抵押權全部共有人為被告。且依本訴原告所載 事實及理由以觀,本訴原告是否僅就本訴被告就系爭抵押權 之應有部分而為主張,亦有未明,故本件有再開辯論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