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23號
TCDV,107,訴,623,202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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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3號
參 加 人 游州隆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鍾建和與被告李芷嫻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
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
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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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