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77號
TCDV,106,建,77,2021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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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如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鼎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3,77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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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鼎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