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751號
TCDM,110,附民,751,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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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51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被 告 彭湘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9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 詳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彭湘芸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湘芸被訴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以110年度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 法以判決駁回之;又該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爰併予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 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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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