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鄭貴蓮
被 告 洪文庭
吳麥雪
劉明宗
王健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0號詐欺等案件(附民事實原
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0號詐欺等案件之移送併辦事實,後該
移送併辦事實經追加起訴,並增分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0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