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何慶雄
告訴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被 告 張志強
兼法定代理人 張志強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8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