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18號
TCDM,110,訴,118,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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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翰勳


具 保 人 邢建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邢建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7月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點名單、109年7月4日訊問筆錄、國 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 、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等件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5 頁至第127頁)。
(二)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 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著,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紀錄 ,則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0年8月10日審判筆錄及刑事 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10年9月6日警蘭偵字第110001938 7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5頁、第151頁至第155頁、 第161頁)。且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 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亦有本院送達證 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49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三)從而,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俞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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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