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494號
TCDM,110,聲,3494,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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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筱琪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筱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受刑人李筱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4之罪已 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31日 107年1月24日 107年1月30日晚上11時52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毒偵字第1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741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320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320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25日 107年8月8日 107年8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741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320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3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9月26日 107年10月22日 107年10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執字第15499號 108年度執更字第2908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執字第16724號 108年度執更字第2908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執字第16724號 108年度執更字第2908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9日 107年4月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毒偵字第28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緝字第10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3058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5日 110年6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3058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2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4月1日 110年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5506號 108年度執更字第2908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108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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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