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476號
TCDM,110,聲,3476,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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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泓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泓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 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 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J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 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 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 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 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 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 指為違法;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 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J行使 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 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 院108年台抗字第1714號、109年度台抗字第27號刑事裁定意 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泓名分別於:⑴民國108年2月1日因犯加重詐欺取 財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1年4月、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2年2月確定(如 附表編號1、2、3所示);⑵108年3月10日及108年3月10至11 日間,犯加重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1年6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4、5所示);前開⑴、⑵二案, 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 月確定;⑶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4日及108年1月12日, 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 訴字第2618、2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1 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裁 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四、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 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 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 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 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 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10 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法院於酌定執 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 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 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 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 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 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 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 間刑罰體系之平衡(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 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



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規定可供參考)。五、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 ,且犯行均屬同一時期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犯罪類型、 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共犯重複性高,併合 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 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 ,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 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 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 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 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 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即有期徒刑12年9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 5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6至8所示之罪 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總和為有期徒刑4年9月 )等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1日 108年2月1日 108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4號 判決日 期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0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4號 判決日期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27號 2.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2年2月應予更正)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0日、 108年3月10日 108年3月10日至同年3月11日 107年12月4日至同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78號、110年度偵字第57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78號、110年度偵字第57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757、6708、16907、3219、14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18、2624號 判決日 期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 判決日 期 110年04月23日 110年04月23日 110年0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72號 2.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2年2月應予更正) 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58號 2.編號6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刑1年7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04日 108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757、6708、16907、3219、14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757、6708、16907、3219、14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18、2624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18、2624號 判決日 期 110年01月12日 110年0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 判決日 期 110年07月22日 110年0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58號 2.編號6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刑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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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