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336號
TCDM,110,聲,3336,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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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縈


具 保 人 石家瑜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0年度執字第5245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石家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石家瑜因受刑人林佳縈犯詐欺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林佳縈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石家瑜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嗣受 刑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 經聲請人先後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並未 遵期到案執行,且未經拘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 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 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聲 請人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提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 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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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