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334號
TCDM,110,聲,3334,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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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琬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琬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琬琪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琬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 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689號、109 年度訴字第516 號、109 年度訴字第120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 在案,其中附表編號5、6所示之2 罪曾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 字第120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上開判 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 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 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 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陳琬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3日 107年6月25日 108年10月9日下午5時25分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9號 臺中地檢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2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2689號 108 年度訴字第2689號 109年度訴字第516號 判決日 期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109年4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2689號 108 年度訴字第2689號 109年度訴字第51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109年4月29日 (協商程序判決未宣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2839號(即110執緝954)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2840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696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7日 107年4月25日 108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4242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7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516號 109 年度訴字第1208號 109年度訴字第1208號 判決日 期 109年4月21日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516號 109 年度訴字第1208號 109年度訴字第120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4月29日 (協商程序判決未宣示) 109年9月7日 109年9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6966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16528號 (編號5、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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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