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266號
TCDM,110,聲,3266,202109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尚辰


具 保 人 符哲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符哲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符哲維因受刑人施尚辰犯加重詐欺等 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具保人 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 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0萬元 ,並由具保人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刑事 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 各1 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 第45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50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如該判決附表 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受刑人提起上訴 後,經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並移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 此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10 年5 月12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 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 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 ,此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3 紙、臺中地檢署通知2 份、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 份、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受 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揆諸前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