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59號
TCDM,110,簡附民,59,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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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代 表 人 謝志宏
被 告 許柄晴
魏妤瑾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10 年度簡字第842 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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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