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426號
TCDM,110,簡,426,2021092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三、四之「主文(含主刑及沒收)」欄內關於「以新臺幣折算壹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 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