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084號
TCDM,110,易,1084,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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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牧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
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牧民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所宣告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卓牧民於本院準 備程序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卓牧民就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其就附表四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取財犯罪之決心, 執意以身試法,且正值年輕力強之年齡,不思循正當途徑 以 謀取生活所需,反貪圖不法利益,向他人施詐行騙,其 犯罪 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且嚴重損害社會互信 之基礎 ,暨考量其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 ,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復衡酌被告之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 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 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被告復歸 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評價,就所宣告被告有期徒刑部分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被告於附表四所示各次犯行得手款項,均係被告 所有犯罪所得,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檢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契約名稱 利率 期限 認購股份金額(新臺幣) 簽約日期 被騙金額(新臺幣) 1 高煒翔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月3%年9% 1年 190萬 107.03.24 380萬元 2 江書任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月2.5%年12% 1年 12萬 107.04.10 12萬元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月2.5%年12% 1年 10萬 107.04.16 10萬元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月2.5%年12% 1年 30萬 107.04.17 30萬元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月2.5%年12% 1年 28萬 107.04.26 28萬元 3 簡廷軒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按月2.5%按年12% 30萬 107.04.07 30萬元 4 高宜揚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20萬 20萬元 5 陳軍達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36%(每月2.5%,加每年6%) 1年 10萬 107.06.15 10萬元 6 劉小楓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月2.5%+年6%(月分潤+年分潤) 1年 30萬 107.04.16 30萬元 7 蘇士瑋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42%(每月2.5%,加每年12%) 1年 80萬 107.05.23 80萬元 8 張耿維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月2.5%年12% 40萬 107.04.30 40萬元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月2.5%+年12% 1年 40萬 107.04.30 40萬元 9 廖立勤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按月2.5%按年6% 1年 40萬 107.05.04 40萬元 10 李怡葶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月3%或年9% 1年 10萬 107.04.03 10萬元 11 王文姿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月3%年9% 1年 20萬 107.05.16 20萬元 12 趙昱穎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月2.5%+年12% 1年 80萬 107.04.12 80萬元 13 王昱凱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45%(每月3%,年分潤9%) 1年 40萬 107.03.22 40萬元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45%(每月3%,年分潤9%) 1年 20萬 107.04.17 20萬元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45%(每月3%,年分潤9%) 1年 20萬 107.04.30 20萬元 對外合約-礦機組裝與託管合約 挖礦所得(購買挖礦機1台) 1年 15萬 107.06.23 3.3萬元 14 唐霖義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36%(每月2.5%,加半年3%) 半年 20萬 107.05.29 20萬元 15 李政璋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 30%(每月2.5%,加半年0%) 1年 60萬 107.04.25 6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契約名稱 利率 期限 契約金額(新臺幣) 簽約日期 被騙金額(新臺幣) 1 高煒翔 咕噜貓有限公司-特別股買賣合約 15% 2年 20萬 107.01.31 20萬元 2 江書任 咕噜貓-特別股認購合約 年36%+額外紅利 1年 100萬 107.07.30 100萬元 3 陳鼎元 咕噜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契約 42萬 107.02.05 60萬元 咕噜貓股權轉讓契約 每月公司淨利14% 2年 60萬 107.11.15 0元 4 扈中玉 咕噜貓咖啡-分潤方式同意書 36% 50萬 107.10.01 50萬元 5 劉小楓 咕噜貓-特別股認購合約 年24%(月2%) 2年 20萬 107.10.29 20萬元 6 李喬喆 咕噜貓有限公司-特別股買賣合約 年15% 8月 20萬 106.12.22 20萬元 7 古聖慶 消費借貸契約書-營運顧問合約 年20% 2年 150萬 107.10.09 150萬元 營運顧問合約 每月6000元 107.10.01 8 蔡巧珩 咕噜貓-特別股認購合約 年24%(月2%) 2年 40萬 107.10.31 40萬元 9 王梓維 咕噜貓-特別股認購合約 年24%(月2%) 2年 10萬 107.10.31 10萬元 10 陳震偉 咕噜貓有限公司-特別股買賣合約 年15% 2年 20萬 106.09.21 20萬元 11 陳君豪 咕噜貓咖啡南港店-特別股認購合約乙 12%+營業分紅 2年 20萬 107.11.17 20萬元 咕噜貓咖啡軟科店-特別股認購合約乙 2年 20萬 107.12.01 20萬元 12 陳英豪 咕噜貓咖啡軟科店-特別股認購合約乙 年12%+營業分紅 2年 20萬 107.12.01 20萬元 13 鄭絜方 咕噜貓有限公司-特別股買賣合約 15% 2年 20萬 106.10.14 20萬元 14 趙昱穎 咕噜貓-特別股認購合約 年36%+額外紅利 1年 220萬 107.07.15 220萬元 15 王宗益 咕噜貓有限公司-特別股買賣合約 15% 2年 20萬 106.12.15 20萬元 咕噜貓有限公司-特別股買賣合約 15% 2年 20萬 106.10.24 30萬元 16 王昱凱 咕噜貓-特別股認購合約 36% 1年 30萬 107.07.31 30萬元 咕噜貓-特別股認購合約 45% 1年 10萬 107.08.28 10萬元 咕噜貓-特別股認購合約 36% 2年 25萬 107.09.22 25萬元 咕噜貓-特別股認購合約 36% 2年 35萬 107.10.24 35萬元 咕噜貓咖啡南港店-特別股認購合約乙 12%+營業分紅 閉鎖期2年 10萬 107.11.29 10萬元 17 李建璋 咕噜貓-特別股認購合約 年24%(月2%) 2年 10萬 107.09.16 10萬元 18 張大友 咕噜貓-特別股認購合約 36% 1年 100萬 107.08.15 100萬元 19 鄒振君 咕噜貓咖啡南港店-特別股認購合約乙 12%+營業分紅 閉鎖期2年 10萬 107.11.29 10萬元 咕噜貓咖啡南港店-特別股認購合約甲 24% 10萬 107.12.19 10萬元 20 蔡仁鴻 咕噜貓有限公司-特別股買賣合約 15% 2年 20萬 106.09.17 20萬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契約名稱 利率 期限 契約金額(新臺幣) 簽約日期 被騙金額(新臺幣) 1 高煒翔 借款 107.12.20 20萬元 2 江書任 借據 108.01.15 13萬 107.11.14 13萬元 3 陳鼎元 借款 5萬 108.01.07 5萬元 4 扈中玉 借據 月3% 108.09.01 50萬 107.05.01 50萬元 5 蔡景銘 借據 12% 108.05.05 60萬 107.11.28 60萬元 6 張蘭華 借據 10% 107.12.05 50萬元 7 黃子瑜 借據 107.07.31 59.5萬 107.06.30 80萬元 8 廖立勤 借據 108.01.30 22萬 107.11.27 22萬元 9 王文姿 借據 月8% 1月 10萬 107.09.07 10萬元 借據 月5% 107.11.30 10萬 107.01.31 10萬元 借據 月8% 107.07.12 10萬 107.02.13 10萬元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表一編號2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表一編號3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表一編號4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表一編號5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表一編號6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表一編號7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附表一編號8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附表一編號9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附表一編號10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附表一編號11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附表一編號12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附表一編號13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附表一編號14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附表一編號15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如附表二編號1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如附表二編號2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如附表二編號3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如附表二編號4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如附表二編號5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如附表二編號6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如附表二編號7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如附表二編號8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如附表二編號9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如附表二編號10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如附表二編號11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如附表二編號12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如附表二編號13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如附表二編號14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如附表二編號15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如附表二編號16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如附表二編號17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如附表二編號18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如附表二編號19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如附表二編號20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如附表三編號1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如附表三編號2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如附表三編號3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如附表三編號4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如附表三編號5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如附表三編號6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如附表三編號7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如附表三編號8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如附表三編號9 卓牧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00號
  被   告 卓牧民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3樓 之1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牧民咕嚕貓有限公司(下稱:咕嚕貓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號4樓)、勇敢貓有限公司( 下稱:勇敢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



區○○路0號)實際負責人,其女友林雅蓮(林涉案部分仍在通 緝中)則為咕嚕貓公司股東,卓牧民明知咕嚕貓公司營運狀 況不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以高 獲利及到期還本等投資方案為誘因,陸續以投資該公司開設 咖啡廳、虛擬貨幣礦場等名義對外招攬投資、借款,並偽稱 以咕嚕貓公司所有之咕嚕貓旗艦咖啡館作為擔保云云,先後 詐騙多人如下:
(一)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詐欺部分:卓牧民於承租臺中市○區○○ 路0號並設立前述咕嚕貓咖啡旗艦館後,自民國107年3月起 ,利用「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等虛偽簡報資料,向起訴書 附件1所示之高煒翔等15人佯稱略以:『..伊已向礦機業主( 黃舜潁)簽訂60台挖礦機進駐該店,伊計畫募款新臺幣(下 同)400萬元,如投資入股,保證年投資報酬率可達30%,且 到期100%還本及期滿可享6至12%之股利..』云云,進行招攬 投資,並引領高煒翔等投資人至前述旗艦館之4、5樓參觀, 復謊稱上址機房內之挖礦機均為伊計畫中所有,該計畫業已 實際營運云云,致高煒翔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起訴書附 件1所示之日期,與卓牧民簽立起訴書附件1所示之「比特貓 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並分別以匯款至卓牧民名下所有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現金之方式,匯款或交付 如起訴書附件1所示之投資金額,合計詐騙得款1023萬3000 元,惟均用於清償卓牧民之私人債務或私自花費殆盡,而非 用於「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之營運。嗣卓牧民自108年1月 間起即避不見面,亦未依約發放股利,投資人向承租該址經 營礦場之不知情業者黃舜潁查證,發現卓牧民並未與黃舜潁 合作經營礦場,僅係單純承租場地,始驚覺受騙。(二)咕嚕貓咖啡廳投資詐欺部分:卓牧民自106年下半年起至107 年12月底期間,陸續以開設咕嚕貓咖啡廳「禮客店」(址設 :臺中市市政路禮客OUTLET)、「南港店」(址設:南港火 車站地下一樓)及「軟科旗艦店」(址設:臺中市大里區台 中軟體園區)為由,製作「咕嚕貓咖啡-軟科旗艦店營運企 劃」等不實簡報,向起訴書附件2所示之高煒翔等20人佯稱 略以:『..如投資咕嚕貓咖啡廳投資案,保證年利率15%至45 %不等,並有高額營業分紅..』云云,致高煒翔等人均陷於錯 誤,分別於起訴書附件2所示之日期,與卓牧民簽立起訴書 附件2所示之「咕嚕貓有限公司-特別股買賣合約」、「咕嚕 貓-特別股認購合約」、「咕嚕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契約」 、「咕嚕貓股權轉讓契約」、「咕嚕貓咖啡-普通股利潤分 配方式同意書」、「消費借貸契約書/營運顧問合約」、「 咕嚕貓咖啡南港店-特別股認購合約乙」、「咕嚕貓咖啡軟



科店-特別股認購合約乙」、「咕嚕貓咖啡南港店-特別股認 購合約甲」等投資合約,合計詐得1100萬元。惟咕嚕貓咖啡 廳「禮客店」於107年中即歇業、「南港店」於107年1月10 日無預警關閉、「軟科旗艦店」則僅有訂立租約,惟實際上 並未支付租金,亦未裝潢及營業,上述店面僅是卓牧民利用 以持續投資詐騙之詐術,所募集之資金未作為咖啡廳營運之 用,而係用於清償卓牧民之私人債務或私自花費殆盡,江書 任等遲遲未見上開咖啡廳進入營運,方知受騙。(三)借款詐欺部分;卓牧民於上開咖啡廳之投資契約到期後,為 搪塞投資人,竟改以借款之方式拖延還款,同時以須再借款 作為繼續營運之資金云云,利用各種名目向起訴書附件3所 示之高煒翔等9人借款,並開立支票或本票佯作擔保以取信 之,致高煒翔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件3所示之日期簽 約,及交付附件3所示之金額,共計被騙330萬元,詎卓牧民 簽發之支票及本票屆期均未兌現,亦迄今未償還,高煒翔等 人方悉被騙。
二、案經高煒翔等人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卓牧民之自白 被告對附件1至3各一覽表所列之犯罪事實全部自白不諱。 2 告訴人高煒翔江書任簡廷軒、高宜揚、陳軍達、劉小楓、蘇士瑋張耿維廖立勤、李怡葶王文姿趙昱穎、王昱凱、唐霖義、李政璋等人於調查中之指訴 (起訴書附件1之被害人) 被告卓牧民利用不實之「比特貓挖礦代理計畫」簡報資料,以起訴書附件1所示保證每月分紅比率及年投資報酬比率等話術云云,向起訴書附件1所示之高煒翔江書任簡廷軒、高宜揚、陳軍達、劉小楓、蘇士瑋張耿維廖立勤、李宜葶、王文姿趙昱穎、王昱凱、唐霖義、李政璋等15名被害人實施詐術,而分別騙得如附件1所示投資金額之經過。 3 告訴人高煒翔江書任陳鼎元、扈中玉、劉小楓、李喬喆、古聖慶、蔡巧衍、王梓維陳震偉陳英豪陳君豪鄭絜方趙昱穎、王宗益王昱凱李建璋張大友鄒振君、蔡仁傑蔡仁鴻等人於調查中之指訴 (起訴書附件2之被害人) 被告卓牧民向附件2所示之高煒翔等20名被害人佯稱『..如投資咕嚕貓咖啡廳投資案,保證年利率15%至45%不等,並有高額營業分紅..』云云,致附件2所示之高煒翔江書任陳鼎元、扈中玉、劉小楓、李喬喆、古聖慶、蔡巧衍、王梓維陳震偉陳君豪陳英豪劉絜方、趙昱穎、王宗益王昱凱李建璋張大友鄒振君、蔡仁傑(實際簽約人蔡仁鴻)等20名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遭詐騙如附件2所示投資金額之經過。 4 告訴人高煒翔江書任陳鼎元、扈中玉、蔡景銘張蘭華黃子瑜廖立勤、王文姿等9人於調查中之指訴 (起訴書附件3之被害人) 被告於前開「比特貓挖礦代理計畫」投資期間,另向投資人廖立勤、王文姿佯稱須借款作為繼續營運之資金云云,致起訴書附件3所示之被害人廖立勤、王文姿均陷於錯誤,而分別遭詐騙如附件3所示金額。 被告於前開咕嚕貓咖啡廳投資契約到期後,為搪塞投資人高煒翔江書任陳鼎元、扈中玉,竟改以借款之方式拖延還款,同時利用各種名目向被害人高煒翔江書任陳鼎元、扈中玉佯稱以須借款作為繼續營運之資金云云,致附件3所示之被害人高煒翔江書任陳鼎元、扈中玉均陷於錯誤,而遭詐騙如附件3所示金額。 被告另向附件3所示之蔡景銘張蘭華黃子瑜佯裝需借款應急云云,致附件3所示之蔡景銘張蘭華黃子瑜均因而陷於錯誤,分別被騙如附件3所示金額。 5 咕嚕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勇敢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影本各1份 依咕嚕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目前股份為被告卓牧民所獨有,被告卓牧民、共犯林雅蓮並未因出售該公司之「特別股」,而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6 咕嚕貓公司承租「台中軟體園區Dali Art藝術園區」資料1份(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3日大總字第108013號函)、南港店租約相關資料1份、「咕嚕貓咖啡旗艦店-出讓合約」影本。 佐證本件犯罪事實一(一)(二)。 7 卓牧民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案外人林雅蓉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被告卓牧民於107年10月11日至108年1月2日密集轉出合計358萬5015元之金額,至共犯林雅蓮實際使用之不知情胞妹林雅蓉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顯有蓄意脫產之嫌。 8 「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簡報資料、「比特貓挖礦代管計畫入股合約」影本、被告與被害人之LINE對話紀錄(部分含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被害人(簡廷軒)出具之銀行匯款執據、被告與不知情案外人黃舜穎簽立之『比特貓代管服務合作契約』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黃舜穎致被告之存證信函。 佐證犯罪事實一(一)。 9 「咕嚕貓咖啡-軟科旗艦店營運企劃」相關宣傳圖片、商圈營業額估算、資本結構及預估現金流等簡報資料、「咕嚕貓旗艦咖啡有限公司-合作意向書」、「咕嚕貓咖啡-軟科旗艦店營運企劃」、「咕嚕貓有限公司-特別股買賣合約」、「咕嚕貓咖啡-分潤方式同意書」、「咕嚕貓-特別股認購合約」、「咕嚕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契約」、「咕嚕貓股權轉讓契約」、「咕嚕貓咖啡-普通股利潤分配方式同意書」、「消費借貸契約書/營運顧問合約」、「咕嚕貓咖啡南港店-特別股認購合約乙」、「咕嚕貓咖啡軟科店-特別股認購合約乙」、「咕嚕貓咖啡南港店-特別股認購合約甲」、被告與被害人之LINE對話紀錄(部分含匯款交易明細截圖) 佐證犯罪事實一(二)。 10 被害人出具之發票人卓牧民本票影本(扈中玉、蔡景銘黃子瑜李喬喆鄭絜方王文姿王宗益)、支票影本(張蘭華)、借據影本(扈中玉、蔡景銘黃子瑜廖立勤、王文姿)、借據與續約合同影本(黃子瑜)、銀行匯款執據或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或存款憑條(扈中玉、黃子瑜、古聖慶、蔡巧衍、陳英豪王宗益王昱凱李建璋鄒振君)、存摺匯款交易明細內頁影本(李怡葶王文姿)、被告與被害人之LINE對話紀錄(部分含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截圖) 佐證本件全部犯罪事實(被害人被騙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及被告開立本票、借據取信被害人,而實施詐騙行為之事實)。 二、核被告卓牧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於附件1詐騙15名被害人、於附件2詐騙20名被害人、於 附件3詐騙9名被害人,共計44個詐欺取財犯行,請予分論併 罰。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2453萬3000元(附件1不法所 得2453萬3000元+附件2不法所得1100萬元+附件3不法所得33 0萬元=2453萬3000元),請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末請審酌被告已自白全部犯行、深表悔意,請酌情量 處適當之刑(至林雅蓮目前仍在通緝中,有無共同詐欺及具 體涉案情節均待釐清,本件暫不論以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林清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賴光瑩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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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咕嚕貓旗艦咖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咕嚕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敢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