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書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3658號),經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變造動力行駛公路機械臨時通行證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書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6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民國109年7月10日確定,於110年7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扣案之變造動力行駛公路機械臨時通行證1張,為被告 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偵字第136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7月10日確定,於1 10年7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㈡扣案之變造動力行駛公路機械臨時通行證1張(詳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347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 所有,且係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 偵卷第17-21頁、第90頁),並有比對照片、變造動力行駛 公路機械臨時通行證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 管字第1347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見偵 卷第37頁、第45-47頁、第77-79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