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閩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858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閩華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09年度偵字第185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7月16日 確定,110年7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LO UIS16路易十六噴劑」、「金蓋威馬噴劑STUD100」各1瓶,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 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5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7月16日 確定,嗣於110年2月1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然 扣案之「LOUIS16路易十六噴劑」、「金蓋威馬噴劑STUD100 」各1瓶,係被告於蝦皮網路賣場上販售,經民眾檢舉後, 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食品藥物安全處於108年8月26日及 同年10月18日辦理價購上開2項商品,再由臺中市政府衛生 局將上開藥品於告發本案時一併提出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扣案,此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暨所附蝦皮賣場網頁列印資 料在卷可查,足見上開藥品已交付予所購買之人,已非被告 所有之物,自不能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