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73號
TCDM,110,單聲沒,173,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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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
度執聲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明燦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 9年度偵字第161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7月6日確 定,110年7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ADI DAS衣服11件等(詳109年度保管字第89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號1-13),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 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 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 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其修正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 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 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 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 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 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 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 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第98條仍屬絕對義務沒收性 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61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7月6日 確定,迄於110年7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書( ADIDAS)、鑑定報告書(PUMA)、產品鑑定書(NIKE、JORD AN)、鑑定報告書(UNDER ARMOUR)、鑑定報告書(Sumikk ogurashi)、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日斐管字第1081



20002號函(FILA)各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9份附卷足憑 ,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乃絕對義務沒收,屬商標法第98條 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 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ADIDAS」之衣服 11件 2 仿冒「ADIDAS」之褲子 7件 3 仿冒「ADIDAS 」外套 1件 4 仿冒「NIKE」之衣服 2件 5 仿冒「NIKE」之褲子 2件 6 仿冒「PUMA」之衣服 1件 7 仿冒「PUMA」之褲子 1件 8 仿冒「PUMA」之毛巾 1件 9 仿冒「FILA」之衣服 2件 10 仿冒「FILA」之褲子 2件 11 仿冒「JORDAN」之毛巾 1件 12 仿冒「Sumikkogurashi」之襪子 5雙 13 仿冒「UNDER ARMOUR」之褲子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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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