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17號
TCDM,110,單禁沒,517,202109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
第2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柒玖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 107年12月13日19時40分許,在臺中市潭子區勝利路之艾秀 網咖前,查獲被告吳振楷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9月30日,以108年度毒偵 字第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 案中扣案之煙草(驗餘淨重0.9799公克),經送鑑驗而驗出 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反應,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書(107年12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71200206號)影本1可參 ,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 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 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三、經查,被告吳振楷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之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該案件案卷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該案件扣得煙草1包,經 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71 200206號鑑驗書可考,是本件查獲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 大麻酚之煙草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 收,又用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之包裝袋,因與附 著其上之毒品亦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雖另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作為 聲請依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 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已如前述,是本件即無庸再 援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意旨此部分顯屬贅載,併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