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12號
TCDM,110,單禁沒,512,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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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
字第82號、第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09 年1月1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查獲被告房建 興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10年7月19日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82號、第8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海洛因10包,均係違禁物,請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房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5、82、8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 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0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 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109年4月7 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459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9年度毒 偵字第68號卷第19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 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年3月 16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157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09年度 毒偵字第68號卷第16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一



、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4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 仍有極微量之第一、二級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 袋14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一、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 之第一、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含外包裝袋10個) 1、送驗碎塊狀檢品8包(原編號1至8),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3.98公克(驗餘淨重3.97公克,空包裝總重1.27公克),純度60.50%,純質淨重2.41公克。 2、送驗米黃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9),經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7公克(驗餘淨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 3、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10),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14公克(驗餘淨重1.10公克,空包裝重0.35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外包裝袋4個) 1、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0)透明結晶,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3235公克,驗餘淨重0.3100公克。 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透明結晶,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1571公克,驗餘淨重0.1411公克。   3、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透明結晶,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2748公克,驗餘淨重0.2672公克。   4、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3)透明結晶,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0.2258公克,驗餘淨重0.211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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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