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10號
TCDM,110,單禁沒,510,202109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瑞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
字第2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玖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查扣 被告莊瑞芳(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毒品1 包,經查該包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 淨重:1.5902公克),係違禁物,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 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被告之居所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且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地亦在臺中 市○○○○路000號之公司宿舍內,又其持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查獲,且本 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業已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物 庫,有該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526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 可佐(見核交卷第7頁)。足徵本案被告之居所、違法行為 地及沒收物之所在地均在臺中市,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 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 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 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27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31為不 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次查,被告於109年11月12日凌晨1時 許為警所查扣之安非他命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草療鑑字第1091100375號鑑驗書(報告日期:109年11月27 日)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係屬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意旨認該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902公克),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