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03號
TCDM,110,單禁沒,503,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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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續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
字第116、1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家豪於民國109年4月8日晚間9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號「阿猴」之男子車內施用毒品,於同 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查獲;又於109年4月17日晚間9時 許,在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某加油站施用毒品,嗣於同年 月18日上午10時25分許,為警查獲施用毒品案件,扣得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16公克,詳如附表), 經送鑑定後,均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 16、11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續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61號、109年度易字第2528號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 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52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並於110年1月15日起執行強制戒治,嗣因法務部○○○○○○○○附 設勒戒處所依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公布修正評估標準重新 評估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0年度 聲字第1946號裁定被告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後 ,被告已於110年5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16、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 ○○○○○○通知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2包, 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539號 鑑驗書1紙在卷供參(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283號第143頁)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 ,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裝盛 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 鑑定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 總毛重:1.16公克 驗前淨重:0.3686公克驗餘淨重:0.3650公克鑑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指定鑑驗1包,編號1) 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539號鑑驗書(見中檢毒偵1283卷第1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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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