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499號
TCDM,110,單禁沒,499,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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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坤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1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9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外包裝袋共參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坤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1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詳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28 1號扣押物品清單),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 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 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 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11日下午 1時許至同時30分許間之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 弄0號2樓其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 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7 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議蘆餐廳」之停車場內 ,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結晶外觀)等物品,且經被告



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又被告所犯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 60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52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8月 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 字第1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 宗無誤。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結晶共3包,經分別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GC/MS)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333號 鑑驗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 5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毒偵卷407號卷第 115頁、毒偵1104號卷第81頁),足證扣案之結晶共3包,確 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且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 裝袋共3只,與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 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而難以析離,是該等外包裝袋與甲 基安非他命具有不可析離之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其外包裝袋共3只,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 失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送驗單位 1 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號 驗餘淨重:1.388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2 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0號 驗餘淨重:0.20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3 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0號 驗餘淨重:0.22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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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