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089號
TCDM,110,交易,1089,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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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0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德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姐 林陳碧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5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永德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9時51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區向 上路由中興街往模範街方向行駛至英才路之交岔路口處時, 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燈光號誌,車輛面對圓形 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 之天候為晴天,且係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 被告陳永德竟疏於注意而闖紅燈行駛,適告訴人陳姿帆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交岔路口之機車待轉 格沿英才路由昇平街往公益路方向起步行駛,對被告陳永德 闖紅燈行駛之行為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 陳姿帆人車倒地而受有背挫傷、腕挫傷、膝挫傷、頭部挫傷 等傷害,因認被告陳永德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永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陳姿帆調解成立 ,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 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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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