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936號
TCDM,110,中簡,1936,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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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左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6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左賢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混蛋」應更 正為「混帳」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李左賢雖否認有本案公然侮辱之犯行,並辯稱:我是罵 公司是爛公司,當時怒氣衝天講了什麼不記得等語。惟查, 被告於本案時地以「破麻」、「混蛋」、「騙子」、「不知 廉恥」、「混帳」、「破人」等語辱罵告訴人田筱甄之事實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田筱甄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我與公司 客戶之父親即被告約定民國10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要談合 約,但因我同事沒能及時赴約我就於10時30分詢問被告是否 更改時間,被告拒絕表示要繼續等待,直到11時許被告進入 我辦公處所以破麻混蛋、騙子、不知廉恥、混蛋、破人等 語辱罵我,被告不是針對公司是對著我罵,不可能罵公司是 破麻等語(見偵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70頁),核與卷附監 視器影像光碟及對話錄音譯文相符,應堪採信。又觀卷附監 視器影像光碟及譯文顯示:被告進入辦公室問告訴人到底還 要等多久,告訴人表示「另一位主管在趕過來路上」,被告 回「騙人不是這樣騙的」,告訴人則回以「你要不要改時間 如果你要等就等你要改時間你就改時間懂嗎」,雙方因此發 生爭執,嗣後被告先問告訴人「妳姓什麼」,告訴人答「我 姓田」,被告欲離開辦公室前口出「破麻」等語,告訴人聽 到後多次要求被告再講一次,被告則回稱「我說你混蛋」、 「全部都是騙子」、「我說你騙子」、「不知廉恥」、「我 說你們混帳拉」、「破人」(見核交卷第13頁至第15頁), 全程對話之人均為被告及告訴人,核與被告供稱:當時告訴 人叫我回去,我生氣,她卻比我更兇等情(見偵卷第70頁) 相符。堪認被告於109年12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0號1樓之辦公室確實以「破麻」、「混蛋」、「騙



子」、「不知廉恥」、「混帳」、「破人」等語辱罵告訴人 明確。被告當眾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自對於告訴人之人 格為負面指摘,減損告訴人於社會聲譽,自有侮辱之意。被 告前揭辯解顯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四、爰審酌被告因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人員於約定時間逾1小時 仍未到場,向該公司員工即告訴人反應,雙方發生爭執,被 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辦 公室處所,公然以「破麻」、「混蛋」、「騙子」、「不知 廉恥」、「混帳」、「破人」等語辱罵告訴人,貶抑告訴人 之人格、名譽,行為實值非難,且迄今因告訴人表示要求被 告賠償損害,被告表示願意道歉但不願賠償,故雙方未能達 成和解,暨斟酌被告於犯後否認犯行,學識為高中畢業,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籍股 110年度偵字第6444號
  被   告 李左賢 男 7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楊淑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左賢為結算與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之租金,故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上午10時許,前往該公司位於臺中北屯區進化路 577之1號1樓之辦公室。嗣於同日上午11時許,李左賢因不 耐等候時間過久,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辦公室內,以「破麻混蛋、騙子、不 知廉恥、混蛋、破人」等語辱罵田筱甄,致田筱甄之人格遭 受貶損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田筱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李左賢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是罵 公司是爛公司,當時怒氣衝天講了什麼不記得云云。惟查,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田筱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明 確,並有職務報告書2份、現場雙方對話錄音譯文1份及監視 器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參,是被告前開所辯,顯為臨訟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李左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劉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清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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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