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856號
TCDM,110,中簡,1856,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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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秋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緝字第1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秋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白色紙袋壹個(含其內之行動電源、紅色充電器、黑色ADIDAS衣服、黑色ADIDAS鞋子等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行「2500元」更 正為「3900元」,並刪除「係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 ,見他人遺失之物即加以侵占,所為實屬不當,且犯罪 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 足認其犯罪後並無悔意;然考量被告僅有公共危險之前 科(於106年11月9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素行尚可, 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現無業、家庭經濟狀 況貧寒、領有殘障手冊(見110年度偵緝卷第23頁警詢 調查筆錄首頁受詢問人欄位所載、第55頁),暨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侵占被害人所 遺失之白色紙袋壹個及其內之行動電源、紅色充電器、黑色 ADIDAS衣服、黑色ADIDAS鞋子等物(價值共3900元),均為 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應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培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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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