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10年度,68號
TCDM,110,中智簡,68,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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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智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竹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20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竹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文字及圖樣之口罩壹佰片、水壺捌個、文具組貳拾壹組、帽子壹件,及仿冒「哆拉A夢」商標文字及圖樣之水壺參個、畫本肆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黃竹君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自民國109年5月間起至109年10月16日為警查獲時止, 販賣前揭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侵害商 標權商品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 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侵害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 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等多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 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 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行為並 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自述



具高職畢業學歷、現以餐飲業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 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口罩100片、水壺8 個、文具組21組、帽子1件、仿冒「哆拉A夢」商標之水壺3 個、畫本4本,既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應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因販賣仿冒商品而獲利新臺幣1,50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陳明在卷(見警卷第21頁),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依法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323號
  被   告 黃竹君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竹君明知「HELLO KITTY」(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哆拉A夢DORAEMON」(註冊/審定號 :00000000、00000000)之商標文字圖樣,分別係日商三麗 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向我 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於專用 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口罩、水壺、文具組、帽子、畫本等商品 ,未得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 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且該商標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 消費大眾所共知。其亦明知於民國109年5月間,向大陸淘寶網 之不詳賣家所購之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係未經上開商標權 人之許可或授權使用商標之仿冒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意,自109年5月間起,在臺中市○○區○○○路00號住處 ,利用手機連結至網際網路, 以「joan5168」帳號登入蝦皮拍 賣網站,刊登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下 標選購,迄至109年10月16日遭查獲止,共販賣約50件,獲利 新臺幣1500元。嗣警方於109年9月28日基於蒐證目的,購買 仿冒「哆拉A夢」之畫本4本,經送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乃於109年10月16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至黃竹君上開住處搜索,扣得仿冒「HELLO KITTY」商 標之口罩100片、水壺8個、文具組21組、帽子1件、仿冒「 哆拉A夢」之水壺3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竹君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國際影視有限 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 品鑑價報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侵權市值彙 整表、蝦皮帳號查詢資料、購證之付款及取貨資料、現場照 片等在卷可稽,復有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口罩100片 、水壺8個、文具組21組、帽子1件、仿冒「哆拉A夢」之水 壺3個、畫本4本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其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 法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周 佩 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 香 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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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