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89號
TCDM,109,附民,389,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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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呂國暐
張雪映
呂興杰
廖吉源
江銘洲
江明杰

黃繼釗
黃繼印
黃繼燦
黃繼泉

黃庭植
黃庭耀
被 告 栗志中
吳文森
吳春山
張淑媚

賴春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39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實際掌握臺中市黎 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之開發商,被告楊文欣傅宗道、林 世民紀玉枝連翊汎黃文毅蔡明隆張秀英吳和洺蔡瑋綝陳永裕栗志中、黃國忠、吳文森等14人因違反 公司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 字第7206、16903、32357、32723號案件提起公訴,並認被 告楊文欣等14人涉犯起訴之犯罪行為,原告因被告等14人之 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第1 項 之規定請求被告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傅宗道楊文欣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有公司)、 紀玉枝林世民連翊汎黃文毅吳和洺蔡瑋綝、陳永 裕、蔡明隆栗志中張秀英、黃國忠、吳文森、吳春山、 張淑媚賴春成等19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張雪印及其他臺中市



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會員抵費地1萬22911坪「即本黎 明重劃區重劃後評定之地價每平方公尺3萬1419元計算,相 當於12億7668萬3589元之抵費地。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栗志中辯以:起訴意旨認被告栗志中無買受鎮安段352 地號土地之真意,以掩飾富有公司向鄭水添購買借名登記在 被告栗志中名下之事實為由,認被告栗志中涉犯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嫌,該罪嫌不會對原告等人財產權造成損害, 原告等對被告栗志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不合法。另被 告栗志中確有購買上開土地之真意,不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構成要件。縱認被告栗志中有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原告等 未於被告栗志中行為時起10年內起訴,原告等之請求權亦罹 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 、若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被告吳文森、吳春山、張淑媚賴春成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487條第1項、第50 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五、經查,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起訴狀固另列被 告吳春山、張淑媚賴春成3人,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並 未起訴渠等3人,原告復未敘明渠等3人與業經起訴之被告等 對原告有何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及依據,此部分附 帶民事訴訟不合法。另被告栗志中吳文森2人被訴使公務 登載不實及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110年9月30日以108年度 重訴字第539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至其餘被告業經本院另行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彭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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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