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9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哲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300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甲○○均為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乙○○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在其臺北市○○區○○路000 巷0 號3樓住處,以 遊戲角色「我是○○的○○獸」登入英雄聯盟遊戲,甲○○則於同 日下午6 時43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1 樓之4 居所,以遊戲角色「用○○那個就好啦○○○」登入英雄聯盟遊 戲,乙○○、甲○○參與遊戲對戰時共同組隊作戰(每隊有5 名 玩家,共10名玩家)。遊戲結束後,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於仍有8 名玩家均得共見共聞之遊戲聊天室裡,以其 使用之遊戲角色「我是○○的○○獸」對甲○○使用之遊戲角色「 用○○那個就好啦○○○」發布:「真他媽丑、垃圾學店」等言 語,足以貶損甲○○之人格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 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而言,性 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已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之情形,並同意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8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 之情形,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 得作為證據。
㈢至被告乙○○雖主張本案警方查獲被告之過程,未先向法院聲 請調取票,即逕向新加波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下稱競舞公司)調取被告之會員註冊資料及IP位址等,違反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關於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 使用者資料規定,抗辯此採證程序違法,應予排除云云。惟 按通保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 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 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通訊 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為通 保法第3 條之1 第1 、2 項所明定。而競舞公司係屬網際網 路平台、網際應用服務提供者,非屬電信法規定之電信事業 ,其提供之會員資料、上線IP紀錄等資料,均非通保法規定 之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警方調取時自無須適用通保 法之相關規定,被告指稱警方此部分資料之調閱未依通保法 規定,係違法調取,無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又此部分 文書證據,係競舞公司依會員自行登錄及實際連網上線之電 磁紀錄,自有相當之可信性,且亦無證據可證明係違法取得 ,自應認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間,以暱稱「我是○○的○○獸」在網 路遊戲英雄聯盟之聊天室內,對告訴人暱稱「用○○那個就好 啦○○○」發布上前言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 辯稱:當時其餘8 名線上玩家已離開遊戲結算畫面之聊天室 ,並非公然;又告訴人當時亦曾回應:19818 (意指:技術 差勁對線上遊戲團隊毫無貢獻之人,諷刺被告),因此雙方 應為互嗆;被告發布上開言語無特定專指對象;又「真他媽 」係語助詞、口頭襌,無惡意,而「丑」字經Google查詢為 :三幼線扭成一粗線之象形字、以國語辭典查詢則解作:⒈ 十二地支之第二位。⒉時辰名,約當凌晨1 點到3點。⒊傳統 戲劇中,扮演滑稽可笑人物的喜劇角色,如「小丑」、「文 丑」、「武丑」。⒋姓,如南朝齊有丑千。且美醜與否,僅 屬意見表達;而「垃圾學店」一詞所指對象為學校與告訴人 無關云云。然查:
㈠被告於109 年8 月3 日18時43分許,以暱稱「我是○○的○○獸 」登入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並在該遊戲之聊天室內,對告訴 人使用之「用○○那個就好啦○○○」之暱稱發布:「真他媽丑 、垃圾學店」等言語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卷第13至15、57至59頁、 本院卷第31至33、85至91、129 至141 頁),核與告訴人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相符(偵卷第17至21、58至59 頁、本院卷第131 至137 頁),並有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109 年8 月26日競舞電競字第0109082615號 函、對話內容、遊戲及聊天室畫面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等件在卷可參(偵卷第23至39頁),此部分事實堪 以認定。
㈡又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從偵查卷第31頁遊戲畫 面擷圖看來,在被告罵人之前有2 名玩家先行跳離,所以應 該還有8 個人在。是遊戲帳號ID為「2020大國戰疫」以及「 有緣人請讓我練習」這2 名玩家先離開,當時在罵的時候, 包括我跟被告在內有8 個人看到這些文字。依據我玩2 、3 年英雄聯盟這個遊戲的時間、高達數百場的紀錄,我知道聊 天室是10個參與遊戲的人都可以看得到的頁面。我當天的遊 戲代號是「用○○那個就好啦○○○」,被告的遊戲代號是「我 是○○的○○獸」,跳離遊戲之玩家沒有辦法看到在他跳離以後 的對話等語,核與告訴人提供之遊戲截圖上顯示,於暱稱「 我是○○的○○獸」留言「真她媽丑」之前,僅有暱稱「2020大 國戰疫」、「有緣人請讓我練習」之玩家顯示:「離開組隊 房間」等情相符(偵卷第31頁)。足證,該遊戲聊天室之聊 天內容,為參與該場遊戲之10名玩家均得共見共聞(除非有 玩家跳離之情形),而被告以角色暱稱「我是○○的○○獸」對 告訴人使用之「用○○那個就好啦○○○」發布上開言語當時, 該遊戲聊天室內尚有8 人在線上,是斯時該聊天室自屬多數 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該當公然之要件,被告辯稱 :當時其餘8 名線上玩家已離開結算畫面之聊天室,並非公 然云云,顯與實情不符,不足採信。
㈢次按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凡未指明具體 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足當 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 ,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 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 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 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
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 上字第31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貼之「真她媽丑 」,係由「真她媽」及「丑」2 詞組合而成,於探究該言語 之涵義是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時,自應綜 合該2 詞之涵義,無從切割成「真她媽」、「丑」分別予以 評價。而「真她媽」之語彙,依一般社會通念,係鄙穢之用 語,常用於貶抑或挑釁之場合,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思, 此等言詞對於遭指涉之對象而言,自屬足以貶損其人格尊嚴 及社會評價之侮辱行為。而「丑」字,雖意指:①地支的第 二位。②時辰名。約當凌晨一點到三點。③傳統戲劇中,扮演 滑稽可笑人物的喜劇角色。如:「小丑」、「文丑」、「武 丑」。元.馬致遠《青衫淚》第二折:「丑扮小閑引淨扮劉一 郎上。」④姓。如南朝齊有丑千(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 訂本網站)等意義,然「真她媽」既屬足以貶損他人聲譽之 言詞,是「丑」字與「真她媽」組合之後,即同含有貶損他 人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之涵義,甚為明確;又「垃圾學店」 一詞,為網路用語,意指只要有錢就可以買到學歷之涵義, 被告發布上開言詞,顯係用於貶低及嘲諷告訴人之學歷,足 使告訴人聽聞後產生難堪、不快或羞辱之感,而貶損告訴人 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當屬侮辱行為無訛。被告發布之「 真她媽丑、垃圾學店」等言語均足以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 被告發布上開言語時,有侮辱之犯意,至臻明確。至被告雖 辯稱「真她媽」僅為語助詞、口頭禪云云,惟綜觀被告與告 訴人於該遊戲聊天室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係以告訴人為特 定對象而以前揭言語辱罵,主觀上具有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意 ,顯非單純之語助詞或口頭禪,被告此部分辯解,無足憑採 。
㈣被告雖辯稱:其無特定專指對象云云。惟查,被告當時於該 遊戲聊天室內,係先發布:「甲○○」,接著張貼告訴人Inst agram 之網址「https ://www .instagram.com/0000000000 00」,其後隨即留言「真她媽丑、垃圾學店」等言語,此有 告訴人警詢之證述、遊戲聊天室畫面截圖在卷可稽(偵卷第 19、29至35頁)。綜合被告當時發布之言語內容及前後語意 等節,足徵被告當時所發布之言語,主觀上所欲指涉之對象 為告訴人無誤,被告辯稱其無特定專指對象,顯無足採。至 被告雖辯稱:當時告訴人亦曾回應:19818 ,該詞意指:技 術差勁對線上遊戲團隊毫無貢獻之人,諷刺被告,故雙方應 為互嗆云云。惟查,觀諸告訴人提供之遊戲截圖(偵卷第31 至35頁)可見,告訴人使用之暱稱「用○○那個就好啦○○○」 發布:「19818 」言語之時,係在被告使用之暱稱「我是○○
的○○獸」發布「真她媽丑」之前,且在被告發布「真她媽丑 、垃圾學店」之後,告訴人使用之暱稱「用○○那個就好啦○○ ○」,僅發布:「指名道姓要背刑責的、指名道姓是公然侮 辱、已經很多例子了」等言語,並無與被告一來一往之互嗆 情形,反觀被告使用之暱稱「我是○○的○○獸」除發布上開言 語外,還留言「你要絕得我怕、就來告」,依此觀之,當時 告訴人與被告顯非互嗆之情形。況且,被告一方面辯稱其無 專指特定對象,另方面又主張其與告訴人當時係互嗆,被告 所辯顯然互相矛盾,益徵其所辯顯不足以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乃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是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基 於單一辱罵告訴人之目的,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之行為, 乃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網路遊戲對告訴人心生 不滿,不思循理性溝通方式,竟以前開言語,在特定多數人 均得共見共聞之網路遊戲聊天室內侮辱告訴人,損及告訴人 之人格名譽與社會評價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犯罪動機、 目的,暨被告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歷、前無前科紀 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上開時、 地,以其使用之遊戲角色暱稱「我是○○的○○獸」對告訴人使 用之遊戲角色暱稱「用○○那個就好啦○○○」發布:「坑逼、 嘴你剛好」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因認 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以遊戲角色暱稱「我是○○的○○獸 」對告訴人使用之遊戲角色暱稱「用○○那個就好啦○○○」尚 發布:「坑逼、嘴你剛好」等言語之事實,固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卷第13至15 、57至59頁、本院卷第31至33、85至91、129 至141 頁), 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相符(偵卷第17 至21、58至59頁、本院卷第131 至137 頁),並有競舞公司 109 年8 月26日競舞電競字第0109082615號函、對話內容、
遊戲聊天室畫面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件在卷 可參(偵卷第23至39頁)。惟被告發布之「坑逼」一詞,為 網路用語,意指遊戲中拖累隊友的人;「嘴你剛好」一詞, 意旨說你剛好,上開詞彙雖均有負面涵義,然是否已經到達 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之侮辱程度,已非無疑。 且被告所為上開言語,係於遊戲對戰結束後為之,顯見被告 發布上開言語,應係對告訴人在遊戲中之表現所為之評論, 而非毫無所據之抽象謾罵,自難以被告有發布上開言語,即 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有侮辱之犯意。綜上所述,本件既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所為確有檢察官起訴之公然 侮辱犯行,而公訴人就此部分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 方法,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法院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本應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論罪科刑 之公然侮辱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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