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8號
PHDV,110,司促,1048,20210907,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石翔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 一) 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二) 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
  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6,245元整,其中已到期
  本金65,524元整(已到期之本金65,524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
  餘額0元),應自11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利
  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721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
  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及差別循環
  利率公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