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3號
PHDM,110,訴,43,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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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文


      蔡奇龍



      俞彥葳



      呂健凱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許嘉維


      張睿文



      趙乙澤


      黃秉洋



      蔡侑辰


選任辯護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郭子銘


      陳仁德


選任辯護人 魯惠良律師
被   告 葉奕鋐


      高敬恩


      許家烜



      陳錦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除被告被訴傷害罪及被告呂健凱被訴毀損罪部分外,其餘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志文蔡奇龍俞彥葳呂健凱許嘉維、張睿 文、趙乙澤黃秉洋蔡侑辰郭子銘陳仁德葉奕鋐高敬恩許家烜陳錦雄所犯(傷害或毀損除外)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案被告另涉犯傷害罪及被告呂健凱涉犯毀損罪部分業經告 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此部分應另行處理,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偉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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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