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志文 蔡奇龍 俞彥葳 呂健凱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被 告 許嘉維 張睿文 趙乙澤 黃秉洋 蔡侑辰選任辯護人 謝易澄律師被 告 郭子銘 陳仁德選任辯護人 魯惠良律師被 告 葉奕鋐 高敬恩 許家烜 陳錦雄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除被告被訴傷害罪及被告呂健凱被訴毀損罪部分外,其餘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一、本件被告王志文、蔡奇龍、俞彥葳、呂健凱、許嘉維、張睿 文、趙乙澤、黃秉洋、蔡侑辰、郭子銘、陳仁德、葉奕鋐、 高敬恩、許家烜、陳錦雄所犯(傷害或毀損除外)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本案被告另涉犯傷害罪及被告呂健凱涉犯毀損罪部分業經告 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此部分應另行處理,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