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0年度,2號
PHDM,110,交訴,2,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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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敏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夏敏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 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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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