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26號
CTDV,110,除,226,202109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陳振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 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10年5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0年5月10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0年5 月20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年5月2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 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 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 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
│附表: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4ND028212-4 │股票│1 │1000│
├──┼───────────┼───────┼──┼──┼──┤
│002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4ND028213-6 │股票│1 │1000│
└──┴───────────┴───────┴──┴──┴──┘

1/1頁


參考資料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