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88號
CTDV,110,除,188,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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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余柑妹
代 理 人 余月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下稱系爭 股票),不慎於民國109 年1 月25日遺失,業已向發行公司 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0 年2 月20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 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0 年3 月 8 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 年3 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 網站,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7 月19 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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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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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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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D0024154-1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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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D0024155-3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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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