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大綜針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福洋 訴訟代理人 黃宥維律師 黃如流律師被 告 清水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田忠彥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邱柏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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