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97號
CTDV,110,訴,397,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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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大綜針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福洋 
訴訟代理人 黃宥維律師
      黃如流律師
被   告 清水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忠彥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邱柏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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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綜針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水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