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 告 高凉
高啟通
高啟銘
高振添
高山雄
被 告 高志明
高士評
高三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其等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
,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229,24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57.26㎡×公告土地
現值11,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32=7,229,24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2,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