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78號
CTDV,110,補,678,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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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豊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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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