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豊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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