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程富雄
訴訟代理人 張蓉成律師
被 告 林益誠
被 告 何香英
被 告 劉盈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益誠等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地號、同區同段80-1地號等2筆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
就上開2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7,18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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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土地面積│公告現值 │謄本登記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元/㎡) │之權利範圍 │(新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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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燕巢區瓊西段80│4,578.61│3,400 │12/48 │3,891,819元 │
│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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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燕巢區瓊西段80│29.84 │3,400 │12/48 │25,364元 │
│ │-1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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